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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放宽企业申报恩施州中药材产地加工(趁鲜切制)试点示范企业前置条件的建议

发布时间:2025-11-28 10:11 来源:州政协办公室 作者:胡艳黎、李仁高

近年来,州委、州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,《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(2022-2035年)》明确提出打造华中地区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基地,立足“华中药库”的资源禀赋,建设全产业链“华中药谷”的宏伟目标。为推动全州中药材产地加工(趁鲜切制)规范化、规模化、集约化,促进现代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,州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州农业农村局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省药监局恩施分局联合印发《关于组织开展中药材产地加工(趁鲜切制)试点工作的通知》。

有部分企业反映,该《通知》中“获得推荐的试点示范企业名单将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,经公示无异议,由省药监局恩施分局、州卫生健康委、州农业农村局、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通告。”为新注册企业的生产经营设置了隐形门槛:未通过试点示范企业申请的企业,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。

《通知》的附件《恩施州中药材产地加工(趁鲜切制)试点示范企业条件》明确的部分前置条件,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起到了限制发展的不良影响。

一是要求提供“申报品种近2年加工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”。对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来说,即使具备了生产厂房、仓储条件等相关硬件设施,但因新成立,无两年生产经营相关税票,不能申报试点示范企业。

二是要求企业“年营收额(见税票)1500万元”,营收额为企业粗加工的营业收入。一方面,企业粗加工的规模对于企业是否具有趁鲜切制的实力,无直接因果关系;另一方面,对于招商的新企业或者部分新建立的子公司来说,虽然企业具备相关趁鲜切制实力,但仍需要经营至少一年以上才能申报资质,严重影响企业经营。

因此建议:

一是修订《恩施州中药材产地加工(趁鲜切制)试点示范企业条件》,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,放宽相关资质条件,加强企业现场资格审批,强化企业经营的过程性指导。

二是举一反三,强化涉企文件的一致性审查,推动相关文件一致推动企业合规经营,减少制度性成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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